自2019年10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2019版业务指引新增、调整、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分别为7项,总计21项。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方面,主要包括调整对跨境电商涉及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并相应更新《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类对照表》,增加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为完整统计“网络购物”数据,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
根据网购订单信息中的收货人详细地址,选择相应国家代码。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根据业务类型,保税业务选择“是”;非保税业务选择“否”。
交易编码:
根据外汇管理局最新修订并发布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规定,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
相应币种及金额:
币别由系统根据网购订单币别自动生成;金额填写网购订单“总货款”,如有多份订单,需汇总后填写。
交易附言:
根据2019版业务指引,线上购物收支申报,交易附言需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在本系统中,跨境电商公司备案类型为“电商”和“平台商”,网购订单均来自于境内平台,交易附言填写跨境电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