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根据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备案号录入备案清单的编号,一份备案清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境内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本栏填写跨境电商公司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本系统的保税出口B2C业务,境内货物入区备案申报,出境关别应填报接受申报的保税区直属海关。请根据第三方公司基本信息中的“保税区所属关区” 在关区代码表中选择。
出境日期:
出境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符合日期格式,不早于申报日期即可。
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
本栏符合日期格式,不早于填制单据时的日期即可。
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本栏填写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管理项下,账册备案申报后生成的“账册编号”。
境外收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填报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本系统的保税出口B2C业务,境内货物运往保税区暂存,无境外收货人,这里填报“NO”。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以及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本栏根据海关填报要求,保税出口B2C货物从境内运入保税区,属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运输方式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根据海关填报要求,本栏不填。
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根据海关填报要求,本栏不填。
生产销售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在栏填写内容同“境内发货人”。
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本系统的保税出口B2C业务,监管方式选择“1210(保税电商)”。
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本系统不涉及相关许可证,此栏位不填写。
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根据海关填报要求,本栏不填。
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本栏可参考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原产国”,在国别(地区)代码表中选择。
运抵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根据海关填报要求,本栏选择“中国”及代码。
指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根据海关填报要求,本栏选择“中国境内”及代码。
离境口岸:
离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离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本栏请根据货物清单中的“货源地”,在国内口岸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口岸名称及代码。
包装种类: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本栏可根据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包装单位”,在包装种类代码表中进行选择。
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本栏填写货物清单中的“包装件数”,多个商品需加总。
毛重: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本栏填写货物清单中的“毛重”,多个商品需加总。
净重: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本栏填写货物清单中的“净重”,多个商品需加总。
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本栏根据海关填报要求,在成交方式代码表中进行选择。
运费:
填报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本系统不涉及相关运输费用,此栏不填。
保费:
填报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本系统不涉及相关保险费用,此栏不填。
杂费: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本系统不涉及相关杂费费用,此栏不填。
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根据海关填报要求,本栏直接填报“N/M”。
以下为商品明细的填写说明,请根据货物清单中的商品货号,逐一添加商品条目填写。
项号:
按照商品顺序递增编号1,2,3…
货号:
填写货物清单中的“商品货号”。如有多个商品,需逐一添加商品条目填写。
商品编号: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填写该货号商品在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HS编码”。
商品名称:
填写该货号商品在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填写该货号商品在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规格型号”。
成交数量:
填写该货号商品在货物清单中的“数量”。
成交计量单位:
根据该货号商品在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申报单位”,在计量单位代码表中进行选择。
法定第一数量:
按照商品编码规则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实际数量填写。
法定第一数量=货物清单里的“数量” x 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申报单位与法定第一单位的比值”。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根据该货号商品在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法定单位”,在计量单位代码表中进行选择。
法定第二数量:
按照商品编码规则对应的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实际数量填写,没有则无需填写。
法定第二数量=货物清单里的“数量” x 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申报单位与法定第二单位的比值”。
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根据该货号商品在商品备案明细表中的“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在计量单位代码表中选择。没有则不选。
单价:
填写该货号商品在货物清单中的“单价”。
总价:
填写该货号商品在货物清单中的“总价”。
币制:
选择该货号商品在货物清单中的计价币别。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本系统的保税出口货物,原产国为“中国”。
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本栏请根据“任务详情”中关于“商品主要消费国家”的相关描述,在国别地区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国家及代码。
境内货源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本栏请根据货物清单中的“货源地”,在国内地区代码表中进行选择。
报关人员:
填写代理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备案申报的第三方企业工作人员,可参考第三方公司基本信息中的“联系人”填写。
电话:
报关人员电话,填写第三方公司基本信息中的“电话”。
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系统由第三方企业接受跨境电商公司委托,代理其进行备案申报工作。请参考第三方公司基本信息中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海关编码”填写。
申报单位(盖章):
点“盖章”按钮,盖第三方公司“报关专用章”。